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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二字第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上诉人张××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张××又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09年4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系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大民

审判员邢智慧

审判员吴延锋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金新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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