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6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4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8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二人预谋后,马某某盗取渑池县X镇市X街北口“新世纪网吧”仓库钥匙,交给张某某。2010年7月13日凌晨,张某某趁网吧无人监管之机,用所盗钥匙打开仓库门盗取现金3168元,后二人挥霍。诉讼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亲属退赔了全部赃款。
2010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预谋后,在渑池县X镇X街“益回网吧”(又名豆X吧),盗走电脑主机一台、黑色22寸液晶显示器一台,后二人卖于义马某龙山街的曹乐乐,得款1300元,后二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86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渑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二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诉讼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亲属退赔了全部赃款,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小伟
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