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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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虞唐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成某某之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成某某于2008年向原告借款x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特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两被告辨称:借款情况属实,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本院查明:被告成某某于2008年12月29日向原告立据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7.6725‰,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被告成某某、陈某某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6元,两被告订定于2010年11月15日清偿完毕。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7元,财产保全费733元,合计1520元,被告成某某、陈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O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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