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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侯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河南钼都(略)事务所(略)。

被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常某,男,45岁,住栾川县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系被告母亲。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和被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某、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原被告口头达成流行线理发店转让协议,后双方于7月23日办理交接事项。原告将理发店交付给被告后,因被告无力全部付清转让款,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0年8月1日还清。到期后被告仅给付2000元,余款x元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x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1、因原告经营时出售有消费卡,转让时双方就同意不带卡,转让费为x元,交接后被告两次给原告共4000元。2、被告接住理发店第二天即发生百年不遇的大洪水,店里被淹,长时间不能营业。开业后,由于原告未按口头协商意见处理好消费卡问题,许多客人持卡消费,不断发生争执,使被告不能正常某业。3、当时协商由原告配合将营业执照等在一个月内变更至被告名下,但原告至今不予办理变更登记,连工商局发给受害商户的东西原告也签字领走。请求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交付的4000元,理发店由原告继续经营。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3日,被告侯某某给原告张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2010年7月X号流行线理发店转让费共计x元整,已付定金2000元整,欠x元整,于2010年8月X号还清。并附上了自己的身份证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又付2000元。现原告为追要下欠款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侯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张某某出具欠款凭证,应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利息请求,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欠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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