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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潘某某窜至永城市东城区X街、永兴街等地,盗窃被害人李X、刘X、豆XX商店内的人民币x余元,爱立信手机1部。案发后,部分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刘X、豆XX陈述、证人闫X、张X、潘XX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物证笔录、被害人领走部分赃款的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陈素霞

审判员张新爱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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