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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明章与王某某、原审第三人宜川县甘草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原审原告)范明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尧某某,男,陕西屹立(略)事务所(略)。

原审第三人宜川县甘草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范明章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第三人宜川县甘草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宜川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明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尧某某、原审第三人宜川县甘草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川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白秀茹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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