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塘田头岗工业区二大道一横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石某某,男,1988年出生。
一审被告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X街祥和人家X号楼二单元一楼东户门面房。
负责人陈某某。
上诉人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协议管辖有效,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约定管辖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运输目的地在开封市金明区,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四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