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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项民初字第0407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张某,国,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长子张春林,次子张亚蒙,随父随母生活争取本人意见;3、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经审理查明:1991年11月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并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取名张春林(X年X月X日出生)次子取名张亚蒙(X年X月X日出生),但在以后共同生活中经常因琐事吵架、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张春林、次子张亚蒙随父随母生活争取本人意见;3、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同意,准予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张春林、张亚蒙归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张某不承担抚养费。

三、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项城市X路X村东侧的四间二层楼房及位于项城市花园办事处张寨村X号院的四间二层楼房都归两个儿子所有。

四、婚后共同债务5万元,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负但。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家立

审判员郭伟

审判员夏康红

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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