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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项民初字第0283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一九五七年生,住(略)。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家立

审判员邝晓光

审判员郭伟

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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