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一九五七年生,住(略)。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家立
审判员邝晓光
审判员郭伟
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马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