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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解民初字第76号

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万广,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多年的客户关系,经双方口头协议,原告根据被告的需求不定期给被告供应油漆,货到付款。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x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元月20日之前向原告贾某某支付货款x元。

二、本案受理费250元,本院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智

审判员程志猛

审判员翟佳佳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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