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牛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荆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分居生活。2009年10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09年12月21日,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婚前财产各归各有。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是因为原告准备与他人结婚,原告有过错。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10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09年12月21日,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双方仍未和好,并分居生活至今。

同时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木制双人床1张、三开柜1个、梳妆台1个;被告婚前财产有:皮箱1个、挂衣柜1个、被子8条;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帅康牌壁挂式空调1台、洗衣机1台;双方婚后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曾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之后,双方的关系并未改善,继续分居至今,据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其准备与他人结婚,原告具有过错,因被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故对此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以此为由不同意离婚的辩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婚前的个人财产应归本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中的帅康牌壁挂式空调1台归原告所有、洗衣机1台归被告所有。由于原、被告已经分居生活,原告应对被告的生活予以适当帮助,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付给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告婚前财产木制双人床一张、三开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中的帅康牌壁挂式空调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财产皮箱一个、挂衣柜一个、被子八条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所有,本项财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割完毕;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生活困难帮助费三千元。

如果原告荆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志强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贺笑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