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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民一初字第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临民一初字第7号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良荣,湖南精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7年12月19日,原告因疏忽大意驾车在临澧县X镇X路X街口将被告挂倒并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不知被告实际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向其预付医疗费用x元。被告受伤后曾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临澧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08年3月26日,常德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对被告的伤情作出了“根据x-2002标准不构成伤残”的鉴定结论。结合被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未达到x元,其所取得的超出实际损害后果的医疗费预付款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x元。

本案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某放弃要求被告徐某某返还人民币x元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马某某赔偿被告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x元,已给付x元,余款5000元于2009年2月10日履行;

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代理审判员孙凌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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