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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诉被告黄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被告黄y,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原告黄xx为与被告黄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超平独任审判。2010年5月8日本案转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y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6月左右被告黄y因生活拮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后因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0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2010年3月4日归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借故不还,故原告诉请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落款日期为2010年2月15日的借条1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

被告黄y未应诉答辩。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6月起,被告因生活拮据,先后三次共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后因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0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黄xx人民币五千元整(5000)于3月4日还清。借钱人:黄x.2.15”。但届时被告未按约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在其承诺的还款日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y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y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xx借款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黄y负担人民币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超平

审判员徐琼花

代理审判员史海鹰

书记员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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