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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庄某萍诉被告俞某锋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庄某。

被告俞某。

原告庄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被告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不仅和原告吵架,还和原告父母吵架。2007年,双方在外面租房居住,被告经常和朋友出去玩。今年4月8日,原告发现家里的4万元存折没有了,遂追到被告单位,被告没上班,却骗原告在厂里。被告领取4万元后,拿回家2.5万元,1.5万元在被告处。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故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儿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时止;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4万元存折是被告拿的,其中2.5万元给了原告,1.5万元借给了原告的两个兄弟。被告天天在上班,没有在外面玩。另外,被告认为原告老是听她父母的,就夫妻俩,感情还是蛮好的。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10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约定男方到女家落户。2000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庄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和原告及原告父母吵架,原告一直劝说被告,但被告就是不听。2007年,原、被告双方在外面租房与原告父母分开居住。2010年4月8日,原告发现家里的4万元存折不见了,经追问被告,被告承认是其拿的。为此,原、被告发生争执,并于同日分居生活。

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资料、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不愿离婚,双方各执己见,未获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目前夫妻关系不和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与原告父母相处不融洽引起争吵,并无其他矛盾。现被告当庭表示改正不足,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相信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如初。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庄某要求与被告俞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褚红梅

书记员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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