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
被告吴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某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孟某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人民币3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2.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献民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