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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B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村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X弄XX幢XX号XX室。

被告C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村X路XX号X楼。

法定代表人B,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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