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1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财产自行分割,不要求法院处理。
本案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连与被告杨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27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