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浙江XX室。
被告郑XX,男,X年X月X日生,苗族,住湖南省XX。
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诉被告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原告单位职工,2007年12月被告因购房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2009年4月2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于当日订立还款协议一份,言明该款于同年12月底前归还。嗣后,被告只归还原告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x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XX于2011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徐X借款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27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