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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某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10月25日,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因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故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该款。经调解,被告表示同意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某应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12,000元,自2010年12月份起按月归还人民币500元,至还清止。如被告吴某某未按时归还上述任何一期借款,则原告刘某某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已履行)。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某波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某波

书记员何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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