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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甲、袁某某与被告孟某丙、孟某丁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二原告的三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孟某丙,男,50岁。

被告孟某丁,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袁某某与被告孟某丙、孟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甲、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甲、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秦海泉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窦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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