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二原告的三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孟某丙,男,50岁。
被告孟某丁,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袁某某与被告孟某丙、孟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甲、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甲、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秦海泉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窦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