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赵宝翠,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静,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昆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愿于2009年8月7日前归还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x元及利息x元。
二、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被告刘某自愿全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昆松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