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被告:子洲县通达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城永平加油站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白某甲,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子洲县通达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白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柳工C-50装载机依法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x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的柳工C-50装载机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张海峰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