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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子洲县通达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白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

被告:子洲县通达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城永平加油站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白某甲,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子洲县通达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白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柳工C-50装载机依法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x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的柳工C-50装载机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张海峰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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