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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郴州分公司诉李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X号

原告XX郴州分公司。

负责人:黄XX。

委托代理人:胡XX。

被告李XX。

本院于2012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郴州分公司诉被告李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XX郴州分公司诉称:被告李XX累计拖欠截止2012年4月电信使用费696.7元及相应违约金。此款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均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付电信使用费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X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交清所欠电信使用费696.7元。

二、原告XX郴州分公司不再追究被告李XX的违约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郴州分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郭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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