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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

被告吴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李芳

审判员杨某多

人民陪审员刘炀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黄泽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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