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仲琦,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
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靳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诉称,2007年3月份,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饲料共计欠原告货款x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x元及利息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靳某某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陈某某货款x元。如逾期未履行的,应加付欠款利息(利息从2007年3月2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其他双方互不争执。
诉讼费150元,由被告靳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华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