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思博、朱艳丽开封市三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朱广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代理人曹思博,朱艳丽,被告李某及其代理人李某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0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两女儿,大女儿刘某茹(X年X月X日出生),二女儿刘某纯(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发现彼此存在较大的性格差异,导致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生气。2010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原告为了两个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原谅了被告,但是被告却不悔改,2011年5月份,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10多天不知去向,对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实在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无奈起诉1、原被告离婚;2、婚婚生刘某茹、刘某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婚后共同财产在被告名下存款10万元依法分割原被告每人5万元;4、婚后共同债权x元由原告、被告依法分割,各享有x元;5、婚后共同债务x元由原被告各承担x元;6、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1、原告诉状中所说的不是事实,原告说被告有外遇的情况,不是事实;2被告与原告结婚以来已共同生育两个孩子,为了孩子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0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两女儿,大女儿刘某茹(X年X月X日出生),二女儿刘某纯(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较好,后因原告对被告产生猜疑,之后二人为此事常生气,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已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为琐事生气,但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只要能够互谅互让,相互沟通,仍有和好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及证据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广兵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攀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