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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上蔡某杨屯乡田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某,男,57岁。

被告上蔡某杨屯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上蔡某杨屯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某村委)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全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被告田某村委法定代表人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2003年9月,杨屯乡X村民委员会(现田某村委)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利息,同年12月,杨屯乡X村民委员会(现田某村委)使用原告预制板,欠款x元并约定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及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归还原告借款、承担利息。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和欠款及利息。

被告田某村委辩称,被告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和欠款及利息系上蔡某杨屯乡X村民委员会所欠,田某村民委员会已合并到现田某村委,原田某村民委员会的各种账目尚未交接,并且村委现在没钱,故无法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7日,上蔡某杨屯乡X村民委员会借原告田某某现金x元,借条上注明用于还村欠信用社利息用,利息为0.6%,借条上有原田某村委干部鲁保成、李连印、樊万兴签名,并加盖有该村委公章。2003年12月30日,上蔡某杨屯乡X村民委员会因建校欠原告楼板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写明欠田某某建校楼板款x元,利息1%,欠条上有原田某村民委员会干部鲁保成、李连印、樊万兴的签名,并加盖有该村委公章。此款后经原告追要,原田某村委未付。2005年5月田某村民委员会合并到田某村民委员会,原告向田某村委追要,田某村X村委帐目未交接,现村委无力还款为由未还。为此,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复印件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原田某村委的借款、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应当归还,债务应当清偿。田某村委合并为田某村委后,此款应由合并后的法人履行清偿义务。故原告田某某要求被告田某村委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和欠款x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蔡某杨屯乡X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和欠款x元及利息(利息分别按双方约定的利率0.6%、1%计算,从欠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上蔡某杨屯乡X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全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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