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4月1日,被告张某甲在原告的门市上买了两颗轮胎,价值6000元,由于被告无现款,张某甲给原告出具了一支欠条,并有被告张某乙担保。当时二被告表示一个星期内付清。后来被告张某甲只付来2000元,剩下的4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因此起诉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轮胎款4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说是事实,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某轮胎款4000元,原告赵某将被告张某甲的2个旧轮胎归还给张某甲,双方再无其他纠缠。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海峰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