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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某诉称,其与被告自2007年底开始经常生气、打架。并于2008年下半年分居至今。现其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其抚养。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其与原告感情很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1月23日开始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所诉其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叶X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叶XX。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所诉其与被告李某某结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夫妻感情已破裂,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李某某坚持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叶某某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振宇

审判员柳琴

人民陪审员熊功成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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