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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霸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xx,现在押。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x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照两院一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蒋xx伙同王xx(现在逃)经预谋后,溜至xx村盗窃崔xx白色凯马小卡车上的风帆蓄电池两块,经鉴定价值860元,销赃得款300元,赃款均分后已挥霍。

2010年3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蒋xx伙同王xx,朱xx,郭x(以上三人均在逃)经预谋后,溜至xx村陈xx经营的电镀厂内,盗走铜管铜片约200斤。经鉴定价值4600元,销赃得款4300元,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失主崔xx、陈xx的陈述,涉案资产鉴定结论书,被盗现场照片,被告人蒋xx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xx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本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2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陈章顺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紫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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