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江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农行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经理。
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前身是中国农业银行三门峡支行)。
负责人:李某某,该行行长。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了(2010)三法执字(2005)第29—X号裁定书,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三门峡分行)以该裁定错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该案在审理期间已查明,农行三门峡分行当初“以物抵债协议并未履行”驳回原告对市农行三门峡分行的诉讼请求。另据三门峡市湖滨区审计事务所审验字(1995)第X号企业注册资本审验证明书证明,该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如实到位。不存在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况。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江汇信息科技有限公瓦要求追加农行三门峡分行为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农行劳动服务公司一同承担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2010)三法执字(2005)第29-X号裁定处理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0)三法执字(2005)第29—X号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郭建林
执行员王明忠
执行员徐克伦
二0—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柴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