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亚安,陕西嘉岭(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旭光,陈某光,陕西北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深圳华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钧
审判员雷宏斌
代理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马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