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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濮阳市天马神舟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濮阳市天马神舟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濮阳市天马神舟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6年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找到原告,要求原告与其合作生产玻璃制品,之后,原、被告于2006年3月15日签订一份投资合作协议,原告先后付给被告x元现金。合作一年后被告违约,经双方协商,原、被告于2007年8月28日达成原告退出协议。经算账,被告截止到2008年8月28日共欠原告本息x元。到2009年9月19日经结账被告偿还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仍欠原告x元结账单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还。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投资款x元及利息x元,共计:x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建勋

审判员程美玲

审判员李功玉

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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