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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某买卖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民初字第494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请求被告支付修车款253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所欠原告款2530元,原告同意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给原告一次性付清。

二、其他双方互不纠缠。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旗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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