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文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X号鸿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星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宜兴市旋风音像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卡公司与被告周某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卡公司以与被告周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卡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其他诉讼费269元,两项合计942元,由原告美卡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唯成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