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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旺旺小学诉景某智一般客运合同一审驳回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登封市X镇旺旺小学。

代表人王某甲,女,该校校长。

原告登封市宣化旺旺幼儿园。

代表人王某乙,女,该幼儿园园长。

被告景某某,男,1963年10月生。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市X镇旺旺小学诉被告登封市宣化旺旺幼儿园、景某和、张某某一般客运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登封市X镇旺旺小学、登封市宣化旺旺幼儿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虹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范琳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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