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高中文化,住(略)。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2009年6月17日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一案,原告彭某某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书剑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罗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