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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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岩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4日作出(2005)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正岩公司、天鹰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2月19日作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岩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郑民立复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道灵、聂丙乔,天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宏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查明,2000年11月16日,正岩公司与天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正岩公司承包建设天鹰公司开发的锦江国际花园1-X号住宅楼,1-X号住宅楼面积为x.32平方米,合同造价x.20元,5-X号住宅楼面积为x.38平方米,合同造价x.80元,开工日期为2000年11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01年10月9日,质量等级为优良工程。合同第12条第4款约定,正岩公司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因正岩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单体工程总价×1‰;合同第14条约定:由于正岩公司引起质量纠纷时,由正岩公司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合同第15条约定:正岩公司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达到优良标准。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郑州市大型项目办公室质量监督站仲裁;合同第22条约定:工程款支付按补充合同条款之约定执行;合同第28条约定:正岩公司提出竣工结算的时间为天鹰公司收到正式批准的竣工验收报告三十天内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天鹰公司提出审核意见的时间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三十天内,天鹰公司接到合同结算审查通知后办理结算手续的时间为接到通知单后三十天内,正岩公司收到工程结算款后交付竣工工程的时间为十五天内。合同第29条保修条款约定:土建一年,水电安装半年,屋面防水五年,采暖一个采暖期。双方并约定了其他合同条款。

合同签订当日,正岩公司与天鹰公司双方又签订了两个补充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单位面积造价每平方460元/平方米包干包死,并约定本工程造价除喷粉桩、内墙涂料、卫生间瓷砖、地砖、卫生洁具、厨房墙砖地砖、楼梯地砖、门窗工程扣除外,其余项目均已包括;施工中正岩公司在现场用水用电均应加表计量,计费交纳给天鹰公司或从工程中扣除,对天鹰公司在造价包干外的工程项目由天鹰公司谈定的厂家和价格进行施工,正岩公司尽量配合但不能另外收取配合费或酌情可收点配合费,双方友好协商为准;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施工出±0,天鹰公司向正岩公司支付工程款总价10%,工程主体完工后支付到已完工工程量的80%工程款,以后起天鹰公司按月支付进度款,金额为当月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总造价的5%留为本工程保修金,根据保修项目费用支出情况,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给正岩公司。2001年2月6日,双方又达成《关于八幢多层施工中几个问题的协商意见》,其中第三条约定,正岩公司帮助甲方(天鹰公司)从市墙改办退回墙改押金。

合同签订后正岩公司开始施工。2001年8月8日双方又签订锦江国际花园1-X号楼补充合同,决定取消460元/平方米包干,改为现行三类工程取费按实计算,然后优惠5%办理结算。2002年1月30日双方签订《锦江国际花园一期工程协调会议纪要》,达成一致意见:一、为解决施工单位资金困难,天鹰公司同意支付100万元工程款,待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再支付100万元;二、天鹰公司应督促有线电视、电讯、塑钢窗等未完的配套工程完成后10天内,正岩公司应完成主体全部的施工,并达到交工验收标准和质量要求;三、双方应积极配合在2002年2月7日完成决算的核对工作,安排付款计划。正岩公司、天鹰公司双方及监理单位河南鑫城监理公司,分别于2002年1月18日至2月1日进行工程交工验收。2002年2月6日郑州市重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向河南鑫城监理公司下发了《关于锦江国际花园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函》,该函中明确了“在工程现场验收时发现一部分分项工程未达到竣工标准。同时一些部位的处理违背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尚不具备交工的条件。”2002年3月15日至3月29日郑州市重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分别对锦江国际花园工程制订出验评计划,于2002年5月10日经质量验评,评定锦江国际花园1-X号楼为合格工程。

另查明,2002年2月7日正岩公司、天鹰公司签订《会议纪要》,达成以下协议:1、对于天鹰公司肢解外包工程,正岩公司是否进行取费另行商定;2、对于天鹰公司外包工程,天鹰公司同意给正岩公司(1-X号楼)共计8万元配合费(包括钢管租费);3、对于停工损失费用,天鹰公司认可三次停工,累计30天。2002年3月25日,双方又达成协议一份,约定:关于锦江国际花园1-X号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问题考虑到其对购房户作出保证2002年3月底交付使用的承诺,为了节省时间,尽快交验,天鹰公司现决定1-X号楼均申报合格工程,对各楼评定为合格工程一事,天鹰公司今后不对正岩公司予以罚款。

另查明,正岩公司诉至原审法院后,经向原审法院提出对锦江国际花园1-X号楼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委托河南龙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对锦江国际花园1-X号楼工程按双方约定计算标准进行司法鉴定,龙华公司作出豫龙华鉴(2005)建价安第X号鉴定报告,结论为:锦江国际花园住宅楼工程造价:x.36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x.80元,安装工程造价:x.31元,肢解工程配合费:x.07元,屋面防水(1-X号楼):x.46元,优惠5%的造价:-x.28元。其中X号楼x.17元,X号楼x.94元,X号楼x.98元,X号楼x.07元,X号楼x.63元,X号楼x.52元,X号楼x.46元,X号楼x.60元。后龙华公司对锦江国际花园1#至8#住宅楼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作了一份补充说明,调整后1#至8#楼造价为x.96元,其中X号楼、X号楼、X号楼、X号楼、X号楼调整后,造价分别为x.03元、x.20元、x.79元、x.69元、x.88元。其中给排水、采暖、电气安装工程、天鹰公司供应主材、铺材共计x.52元,装饰工程面砖材料费共计x.73元。在庭审中查明,锦江国际花园工程面砖由天鹰公司提供。2001年1月10日至4月4日天鹰公司供砂共计6497.51立方米,2001年7月25日、8月15日分别供砂价款x元、6420元,砂按77元/立方米价格计算价款6497.51×77+x+6420=x.27元,天鹰公司供碎石6022.57立方米。碎石取三种石材均价45.25元/立方米即(48.08+44.83+42.83)÷3,碎石价格为x.29元,砂石共计x.56元。双方对天鹰公司付款1663.3万元的事实无异议,该款项中包括天鹰公司付钢材款7.3522万元,水电费23万元,防水款14万元。正岩公司收款经手人为工地负责人常富昌、李铁战、朱书培,李铁战于2003年1月27日从天鹰公司借款66万元,写便条一份内容为:锦江X号、X号楼借支,因工程款不能支付,现急需现金,请暂借66万元,等工程款支付时再抵借款。正岩公司称李铁战借款系个人行为,天鹰公司称该借款应计算为天鹰公司付工程款。

另查明,2002年5月22日,天鹰公司与正岩公司签订《维保协议》,约定:为保证工程从现在起至保修期满,能及时回访维修,正岩公司接到天鹰公司物业公司维修通知后,在24小时内派人维修,否则天鹰公司有权派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正岩公司维修金中支出,2002年6月24日由于锦江国际花园1-X号楼经检查发现屋面有渗漏水现象,天鹰公司请鑫城监理公司通知正岩公司尽快处理漏水问题,至2002年7月16日,正岩公司一直未派人维修,天鹰公司按《维保协议》进行维修,支付维修费共计x元。

另查明,2004年下半年,由于锦江国际花园X号楼X单元一楼西户客厅顶板出现西南东北向裂缝,经正岩公司、天鹰公司与监理方鑫城监理公司商议后,由正岩公司委托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裂缝进行质量分析,并出具加固方案,蓝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2005]建质第x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该楼板所产生的裂缝应为温度裂缝,温度裂缝属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通病,长期开裂下去将会对建筑的使用寿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对该裂缝需要加固和补强,裂缝的加固方案有两种。方案一:该裂缝方向,将裂缝两侧上下的抹灰层各切150mm,并清理干净,用风机将裂缝中的粉尘吹干净,用建筑结构胶将裂缝灌满,在现浇板的上下面钉上钢丝网,再用1∶2的膨胀水泥沙浆抹平,三遍作活,恢复原状;方案二:从外观观察,缝的开裂比较笔直,在清除抹灰层(或砼)中观察缝的开裂方向是否埋有线管,如有埋管,在方案一的基础上加强如下措施:在垂直于裂缝方向每隔800mm增加一道楼板箍紧,长度为1600mm(缝两侧各800mm),现端将楼板转孔,钢筋网ФLL8,然后按方案一恢复原状。

原一审认为,正岩公司与天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及多份会议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补充协议及会议纪要合法有效,予以认定。工程竣工后,鉴于双方未进行决算,经正岩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锦江国际花园工程造价x.96元(其中肢解工程配合费后为x.92元),合同签订当日,双方约定喷粉桩、卫生陶瓷砖等工程由天鹰公司外包,因双方对肢解费未达成一致意见,鉴定单位根据《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dd5)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试行)综合解释》总说明第12条计取肢解费x.92元,符合法律规定,该肢解费用应由天鹰公司支付正岩公司。天鹰公司辩称双方口头协商不收取肢解费,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面砖款鉴定造价为x.73元,其中由天鹰公司支付应予以扣除;天鹰公司供给排水、暖、水、电安装工程主材、辅材款x.52元;天鹰公司供砂款x.56元,以上各项均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综上,天鹰公司应支付正岩公司工程款为x.15元。李铁战作为正岩公司工地负责人以锦江国际花园X号、X号楼资金额为由向天鹰公司借款66万元,并承诺从工程款中相抵借款,该借款行为应视为正岩公司的职务行为,视为天鹰公司向正岩公司付款,故天鹰公司共付工程款1729.30万元,余款x.15元,天鹰公司应支付正岩公司。天鹰公司称应扣除墙改基金40万元,因双方约定正岩公司帮助天鹰公司向市墙改办退回该押金,该约定不具有约束力,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天鹰公司反诉第一项请求,由于正岩公司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天鹰公司按照双方《维保协议》共支付维修款x元,正岩公司应支付天鹰公司。天鹰公司要求支付江都公司维保期物业公司维修费用,证据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锦江国际花园X号楼X单元一楼西户客厅顶板出现裂缝,正岩公司应按鉴定方案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天鹰公司反诉要求正岩公司支付维修、间接费用,因未提供证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天鹰公司反诉要求正岩公司支付名誉损失30万元,该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天鹰公司反诉第二项请求,请求正岩公司支付逾期的违约金380万元,由于双方合同约定开工期为2000年11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01年10月9日,天鹰公司认可三次停工累计30天,故应延长工期30天,即至2001年11月8日,而锦江国际花园1-X号楼工程系省重点建设工程,工程竣工实行验评制,2002年5月10日经郑州市重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质量验评,核定为合格工程,依照法律规定,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之日,故正岩公司逾期交工183天,应向天鹰公司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损失数额按合同约定计算为x.42元(x.96元×1‰×183=x.42元),天鹰公司反诉数额不超过双方约定数额,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正岩公司辩称应以双方与监理公司签收的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期,与法律规定不符,且当时该工程经郑州市重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验收未达到竣工条件,故此辩解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岩公司称天鹰公司逾期付款,外包工程未按期完工,正岩公司仅提供催款函,而并未举出天鹰公司应付款的金额和日期,证据不充分,该诉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岩公司也未举出外包工程的完工时间,且外包工程是以正岩公司施工完毕之后为前提的,故正岩公司的该辩称意见,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判决:一、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x.15元;二、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修费x元;三、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按照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2005]建质第x号司法鉴定书确定维修方案对锦江国际花园X号楼X单元一楼西户客厅顶板的裂缝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四、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380万元。以上一、二、四项折抵后,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8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x元(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付),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x元,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x元;反诉部分x元(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73元,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x元;鉴定费20万元(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付),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万元,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万元,以上费用折抵后,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x元,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规定还款义务时予以扣除。

原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另查明:本案涉诉1-X号楼工程中,使用砂石材料价值的鉴定结论为x.80元。

再查明,郑州市重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于2002年2月6日向涉诉工程的监理单位河南鑫城监理公司下发《关于锦江国际花园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函》,该函载明在工程现场验收时发现一部分分项工程未达到竣工标准,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等内容。

原二审认为,正岩公司与天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会议纪要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天鹰公司供应面砖、及砂石的价值问题。天鹰公司提交购砂、石的票据合计金额为x.02元,其中正岩公司签字的票据合计金额为x.56元,经司法鉴定,涉诉工程共使用砂、石价值为x.8元。对此,正岩公司称其自购部分砂石,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据此,天鹰公司主张工程中的砂石材料全部由其供应并按鉴定结论金额x.8元自工程款中扣除的主张较为客观可信,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已发生维修费用实际数额的认定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2002年5月22日签订的《维保协议》约定,如正岩公司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在接到天鹰公司的通知后24小时正岩公司应当履行维修义务,否则天鹰公司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但费用由正岩公司承担。2002年6月24至同年7月16日因房屋质量出现渗漏水现象,正岩公司在收到监理公司的通知后没有履行维修义务,天鹰公司委托他人发生的维修费用x元应当由正岩公司承担,原审判决自工程款中扣除该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李铁战借款应否自工程总价款中扣除的问题。李铁战身为正岩公司派驻施工现场一项目经理,其履行职务期间曾多次代表正岩公司收取工程款及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在此期间,李铁战向天鹰公司所借支的66万元,并承诺等工程款支付时再抵借款,同样为职务行为,原审法院判决自工程总价款中扣除该66万元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及延误工期的责任问题。由于正岩公司与天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各单体工程分别计算开工、竣工日期,仅约定了一个开工、竣工日期,对本案所涉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涉诉工程仍实行验评制。郑州市重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2002年2月6日向涉诉工程监理公司河南鑫城监理公司下发《关于锦江国际花园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函》,载明的主要内容是在工程现场验收时发现一部分分项工程未达到竣工标准,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等内容。同年2月7日的双方当事人参加的会议纪要载明,对以往工期延误情况天鹰公司仅认同30天系天鹰公司的责任,此时正岩公司已延误工期91天。郑州市大型项目办公室验收合格时间为2002年5月10日,该验收合格之日即为涉诉工程竣工日期。整个工期扣除天鹰公司认同的30天仍延误竣工183天,正岩公司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但是,天鹰公司分包部分施工项目是客观事实,故延误竣工分包工程亦有责任,该分包工程的责任不应由正岩公司承担。本院酌定逾期竣工的责任由正岩公司承担80%,即工程逾期竣工的全部违约金380万元中,正岩公司应当承担304万元,天鹰公司承担76万元。原审法院将工程逾期竣工的责任全部判由正岩公司承担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正岩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涉诉工程1-X号楼的基础及工程主体验收纪录,证明了基础和主体的交验时间,但不能证明天鹰公司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具体数额及少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正岩公司称天鹰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构成违约的证据不足,以此要求天鹰公司承担延期交工的全部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肢解费和墙改基金的问题。鉴定结论中计取肢解费依据的是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工程结算文件,天鹰公司要求在工程总价款中不计算肢解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尽管正岩公司曾与天鹰公司签订协议协助天鹰公司要回墙改基金,但其仅是协助义务,墙改基金能否要回的责任不应由正岩公司承担,天鹰公司要求不计算肢解费和自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墙改基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的问题,尽管天鹰公司称其委托的长城审计所关于工程总价款的结论与鉴定结论差别不大,但其提供的结论仅为其单方委托的鉴定,正岩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总价款又存在争议,鉴定费用应当由双方分担。天鹰公司要求鉴定费用全部由正岩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正岩公司诉讼请求确定由天鹰公司承担部分鉴定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判决:一、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负担部分。二、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三、上诉人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x.91元;四、上诉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304万元。五、驳回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折抵后,上诉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上诉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x元。

申请再审人正岩公司再审诉称:1、关于天鹰公司所供面砖、给排水、暖、水电安装主材、辅材、沙石,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接手续据实结算,一、二审判决依据天鹰公司单方的购置发票或鉴定书的理论数字来确定,结果错误;2、关于工程维修费问题,天鹰公司根本未通知正岩公司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更未要求正岩公司履行维修义务,一、二审判决正岩公司承担维修费,结果错误;3、关于工期问题。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对开工日期已进行变更,正岩公司司机施工不超工期。本案如果存在延误工期的问题,原因也是天鹰公司造成的。天鹰公司的外包工程延迟交工影响了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合格证的进展,天鹰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支付工程款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工程施工,天鹰公司已将争议工程于2002年3月份交付用户。综上,正岩公司施工并不超工期,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天鹰公司再审辩称:1、关于面砖、给排水、辅材、沙石问题,正岩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采购了这些材料,天鹰公司采购的材料有确实证据,且远大于鉴定结论中的数额;2、关于工程维修费问题,天鹰公司通过监理公司已通知正岩公司,而其在约定时间内未予维修,正岩公司称未接到维修通知的理由不成立;3、关于工期问题,正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开工日期顺延。正岩公司称天鹰公司外包工程导致工期延期,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申诉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正岩公司与天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及多份会议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关于天鹰公司供应砂石的问题。司法鉴定所确认本案工程所使用砂、石价值为x.8元,而天鹰公司提供其购买砂石款的票据金额为x.02元,其中经正岩公司签字认可的票据合计金额为x.56元。本院认为,天鹰公司称砂石均系其提供,但其购买砂石的款项远远超出鉴定所确认的本案工程所使用砂石价值,而正岩公司所使用天鹰公司所提供的砂石数额,应当依其在相关票据上签字认可的数额为准,故应当依正岩公司签字认可的票据金额x.56元来确定天鹰公司供应砂石的款项,原一审认定事实及数额正确,应予维持。关于工程维修费的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2002年5月22日签订的《维保协议》约定,如正岩公司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在接到天鹰公司的通知后24小时正岩公司应当履行维修义务,否则天鹰公司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但费用由正岩公司承担。2002年6月24日至同年7月16日因房屋质量出现渗漏水现象,天鹰公司通过监理公司通知正岩公司履行维修义务,有2005年11月28日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2002年6月24日天鹰物业公司给监理公司的通知(有正岩公司项目工程师高春生签字)、2002年7月13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为证,但正岩公司接到监理公司通知后并未进行维修,故天鹰公司自行委托他人对房屋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正岩公司承担。原判认定应从天鹰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关于工期延误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双方对本案工程中的各个单个工程并未各自约定开、竣工日期,只是对整个工程约定了总的开、竣工日期。正岩公司称开工报告上对开工日期已进行修改,说明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对开工日期重新进行了约定。本院认为,如若双方对开工日期有了新的约定,那么双方应达成相应的补充协议对开工日期进行重新约定,而开工报告只是双方对工程开工日期的确认,天鹰公司亦不认可双方对开工日期进行了新的约定,故本案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仍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正岩公司于2002年1月18日将所建工程提交验收,正岩公司、天鹰公司与监理公司三方对本案工程进行验收,三方均认可工程已竣工,虽然郑州市重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于2002年2月6日向涉诉工程监理公司河南鑫城监理公司下发《关于锦江国际花园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函》,载明的主要内容是在工程现场验收时发现一部分分项工程未达到竣工标准,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等内容,但该函所涉及的部分分项工程比如入单元坡道未做、共用部分墙面涂料少一遍、部分进户防盗门门框周边未堵塞严密等等均系工程的细节工作,并不对整体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故正岩公司提交验收时,整个涉案工程已具备竣工的条件,应视为整个工程已经竣工,该日期应为工程竣工的日期。截止2002年1月18日,正岩公司已逾期交工101天。在2002年2月7日双方会议纪要中天鹰公司对以往工期延误的情况只认可30天的误工工期属于天鹰公司的责任,故整个工期扣除天鹰公司认同的30天后正岩公司仍延误竣工71天,正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交工的责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计算方法,正岩公司应承担违约金为x.96元X1‰X71天=x.36元。正岩公司认为天鹰公司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并提供了工程1-X号楼的基础及工程主体验收纪录为证。本院认为,双方在2000年11月15日的工程补充合同第十三条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进行了约定,“工程施工出±0,甲方(天鹰公司)向乙方(正岩公司)支付工程款总造价10%。工程主体完工后支付到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款。以后甲方按月支付进度款,金额为当月完成工程量的80%。其余竣工验收后结算。”根据正岩公司提交的涉诉工程1-X号楼的基础及工程主体验收纪录,1-X号楼基础交工的时间从2001年2月15日至2001年3月1日,主体交工的时间从2001年6月29日至2001年9月4日,正岩公司所提交的这些证据,只能证明本案工程1-X号楼的基础及工程主体的施工情况,并不能证明天鹰公司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正岩公司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此时天鹰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且在双方2002年2月7日的会议纪要中,天鹰公司只认可30天的误工属于天鹰公司的责任,而正岩公司此时已经延误工期,其并没有就天鹰公司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向天鹰公司主张权利,故正岩公司认为天鹰公司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的说法,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部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金水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x.15元;

三、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修费x元;

四、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按照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2005]建质第x号司法鉴定书确定维修方案对锦江国际花园X号楼X单元一楼西户客厅顶板的裂缝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五、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x.36元;

六、驳回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折抵后,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天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21元。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正岩公司负担x.4元,天鹰公司负担x.6元;反诉部分x元,天鹰公司负担x.8元,正岩公司负担x.2元;鉴定费用20万元,天鹰公司负担12万元,正岩公司负担8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正岩公司负担x.6元,天鹰公司负担x.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学勇

审判员陈元

审判员胡涛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范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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