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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欣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被告湘潭易俗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中民一初字第7号

原告湖南欣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青,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易俗河镇X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局干部。

被告湘潭易俗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易俗河镇X路。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湘潭县法制办主任。

原告湖南欣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被告湘潭易俗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谭四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星、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评议,代理书记员肖某担任记录,于2009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欣积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青,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湘潭易俗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湖南欣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谭四红

审判员李星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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