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景南夫,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路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桃登奎,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定湘,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匡某某、李某某、常德市X路管理局(下称公路局)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7)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公路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对公路局的诉讼请求。匡某某、李某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8日21时许,匡某某、李某某之子匡某阳无证驾驶赣x号两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从常德市鼎城区X镇出发,沿国道207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方堰组路段时,由于匡某阳在驾车过程中未控制安全行驶速度与认真观察道路安全情况,撞上鼎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因整治道路两旁沟渠建设时遗留在道路右侧的碎石后倒地向前挫划10余米至道路中间,匡某阳从两轮摩托车上摔出,因严重颅脑外伤而当场死亡。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了匡某阳负主要责任,尹某坪村委会负次要责任的鼎公交认字(2007)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尹某坪村委会在整治道路两旁沟渠建设的过程中,因在道路上乱堆、乱放,公路局向尹某坪村委会下达了(常鼎)路政(2007)违通字第X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尹某坪村委会对此乱堆、乱放的碎石等立即清除,否则处以5000元罚款。尹某坪村委会在收到该《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按通知的要求清理占道的碎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民委员赔偿匡某某、李某某损失x元。此款限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付清;
二、常德市X路管理局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44元,由匡某某、李某负担1559元,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8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匡某某、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丕国
审判员王远和
审判员王道万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