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吕书亮、朱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7年2月27日19时40分,在长葛市X路古桥乡X路段处,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开许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向行人白桂英发生相撞,造成白桂英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将白桂英送往医院后逃逸,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该负事故全部责任。
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我碰住被害人后,直接找了个面包车,和旁人一起将她送到医院,我付了医药费200多元和面包车费,医生接诊后,我当时心里紧张,就跑了。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7年2月27日19时40分,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开许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葛市X乡X路段处,与同向行人白桂英发生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租了一辆面包车,与白桂英的同路人高瑞、王召伟一起将白桂英送往医院,医生接诊后,被告人不辞而别,被害人白桂英经抢救无效死亡。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方与被害人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徐XX、高X、王XX、周XX、陈XX、陈XX的证言基本一致,另有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交通事故照片、移动通话详单、河南省通信公司长葛市分公司证明、检验笔录、长葛市公安局公(长)尸鉴(法)字(2007)X号尸检报告、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09)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赔偿协议及收据等证据均已当庭出示,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又逃逸,并付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于案发后就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国领
审判员高建民
代理审判员韩宁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