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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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2月14日7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在长葛市X路星空网景网吧内盗窃赵某上衣一件,内装现金3300余元和诺基亚手机等物品。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郭XX证言及照片、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领条、长葛市公安局证明、长葛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1年1月13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李春红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红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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