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号X室。
被告姜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名姜X,现已成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XX与被告姜X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