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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XX诉姜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号X室。

被告姜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名姜X,现已成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XX与被告姜X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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