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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XX诉被告马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马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路X弄X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2月12日21时11分许,被告马X驾驶车牌号为沪x的轿车在张杨路X路处行驶时,同原告邹XX乘坐的牌号为沪x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X应赔偿原告邹XX医疗费453元、物损费213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4583元(已当场付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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