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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4日2时许,民警根据他人举报对被告人程某盘查,后从其随身携带的拎包内查获毒品。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持有的毒品中检出16.4克甲基苯丙胺、2.1克氯胺酮、0.7克咖啡因、5.6克地西泮、2.4克尼美西泮。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毒品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1月13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收缴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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