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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宏宇,上海共舟(略)事务所(略)。

被告莫某,男。

原告徐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勤英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宏宇、被告莫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恋爱、婚初关系尚可。200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情,甚至在原告住院分娩期间,与第三者去外地幽会,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被告之所以承认是真心悔悟。希望得到原告的原谅,念及幼小的孩子,夫妻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相识,2000年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8月登记结婚,2007年育一子莫某。原、被告恋爱、婚初关系尚可。约2007年被告与她人关系过于密切,有越轨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且被告与岳母也发生冲突,因此在2007年7月被告离家外出居住,期间因孩子生病被告回家小住,后又离家外出居住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一再表示和好的愿望,但原告坚持己诉,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出现问题,责任在被告。人都会犯错,但被告的行为是对感情的背叛,对此被告已有了较充分的认识。现在,被告有悔改之心,表示愿努力争取夫妻和好的态度是可取的,应给予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莫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勤英

书记员黄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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