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8月4日被抓获,2009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5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因琐事与同村村民王××发生厮打后,持斧子将王××的左前臂砍伤。经法医鉴定,王××的伤势程度为重伤,属6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王××x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赵××、钱××的证言,法医鉴定文书及伤情照片、民事赔偿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其尚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13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恩源
人民陪审员杨宝成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