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等抢夺、孙某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韦某、葛某某,上海孙某荣(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孙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犯抢夺罪,被告人孙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乙,辩护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经事先预谋至本区X镇某中国农业银行处门口,由被告人孙某乙扬招了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一辆克隆出租车,将胡某某骗至本区X镇X路X村X号南侧50米处与被告人孙某甲会合,然后二人在车内以举报被害人驾驶克隆出租车从事非法营运相要挟,向胡某某勒索钱财,遭胡某某拒绝并报警。被告人孙某甲见状即下车,胡某某乘机驾车逃离,尚乘坐在车上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孙某乙便强行转动车钥匙致车熄火停下并紧握钥匙不放。胡某某即下车逃跑至车身后不远处,被告人孙某甲从后面追赶上来后与被告人孙某乙一同驾车离开现场[车上有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将该车以23,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孙某乙。经鉴定,该车价值29,000元。

200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孙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浦东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所抢的不是三星牌x移动电话机。被告人孙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孙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与被害人关于涉案移动电话机的特征表述不一致,认定被抢三星牌x移动电话机证据不充分,且经对被害人提供的移动电话机发票网上查询,对发票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故对该移动电话机的价格鉴定结论并不确切;被告人孙某乙到案后有检举、揭发被告人孙某乙收赃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立功表现;被告人孙某乙已经退出全部犯罪所得,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好,建议对被告人孙某乙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经事先预谋欲对克隆出租车的驾驶员实施敲诈,2009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至本区X镇X路X号处,由被告人孙某乙扬招胡某某驾驶的克隆出租车,将胡某某骗至本区X镇X村X号南侧五十米处的机耕道与被告人孙某甲会合,以举报胡某某驾驶克隆出租车从事非法营运相要挟,向胡某某勒索钱财,遭胡某某拒绝并报警,被告人孙某甲见状即离开,胡某某为甩掉被告人孙某甲乘机驾车逃离。被告人孙某甲见只有被告人孙某乙一人在车上,遂在后追赶,与此同时乘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孙某乙因害怕与胡某某争抓方向盘和车钥匙,致使车辆驶出三百余米后熄火停下,胡某某遂下车逃至车旁不远处,被告人孙某甲从后面追赶上来后即坐上驾驶座驾驶车辆同被告人孙某乙一起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车价值29,000元)。嗣后被告人孙某乙、孙某乙相互联系后,将该车以2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孙某乙,所得钱款由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均分。

200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孙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将被抢车辆调取并发还被害人。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乙在家属帮助下退缴了犯罪所得11,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提供的三星牌x移动电话机购买发票、外保装,证实在上述时间,有名男子拦乘其克隆出租车至沈杜公路,后过来一名男子,二名男子以其驾驶的系克隆出租车为由向其索要钱款,因钱款金额未达成一致,其遂用移动电话机向警方报警,乘机将车辆开走,乘坐于车上拦乘其车子的男子见状即与其争抓方向盘,后将其车钥匙拔下致使车辆熄火,其见状后下车,另一名男子追至后即上车将车辆开离;车上还有二部三星牌移动电话机,一部为黑色皮套翻盖触摸屏三星x、一部为黑色滑盖三星,并辨认出孙某甲、孙某乙。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孙某乙将涉案车辆送至其经营的汽车修理厂修理。

3、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到案后,分别辨认出了作案现场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乙。

4、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桑塔纳轿车价值29,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将被抢车辆调取并发还被害人。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说明,证实孙某甲、孙某乙于2009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孙某乙于同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抢夺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还抢得三星移动电话机一部的事实,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被抢移动电话机的细部特征描述不尽一致,且被抢移动电话亦未缴获,故对该事实的认定,证据尚欠充分,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犯抢夺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孙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乙积极参与抢夺犯罪并销赃,且销赃所得由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均分,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被告人孙某乙到案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所抢车辆的去向,且亦没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乙属从犯和有立功表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乙能自愿认罪,被告人孙某乙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了犯罪所得,被害人的损失已经挽回,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缴被告人孙某甲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孙某乙退缴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乙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0年11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孙某甲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孙某乙退缴在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陆红源

审判员倪军燕

代理审判员王海瑛

书记员师坤鹏白艳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