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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男。

委托代理人左星亮,上海市万众(略)事务所(略)。

被告方某,女。

委托代理人凌琳,上海市光大(略)事务所(略)。

原告范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静兰独任审判,于2008年1月22日、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星亮、被告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凌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彼此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近两年来,因被告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范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被告经常出差在外,无暇顾及家人,被告为了使原告安心工作,放弃了自己喜爱的医生职业,选择了工作相对稳定的保险公司担任内勤,尽心照顾老人和孩子。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是好的,现真正让原告执意要求离婚的原因在于原告自己。尽管如此,被告仍本着对孩子、老人负责的态度,愿意等待原告的归来。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4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范某。原、被告在婚后较长时间里夫妻关系较好,近年来,因原告离家在外居住,被告认为原告有第三者,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07年5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6月15日,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原告仍居住在外至今。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婚姻也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因此,男女双方在结婚后,理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切,并尽可能地给予对方更多的宽容与谅解。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较长时间里双方也能相互照顾,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被告认为原告在外与他人关系不当,致夫妻关系失和。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彼此信任,并且注意与他人交往的分寸,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范某要求与被告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静兰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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