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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负责人沈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祝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花园业主委员会委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花园业主委员会委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地铁XX广场。

法定代表人齐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XX,男,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傅X,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薛桂蓉

审判员陈忠良

代理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孙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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